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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9-12-11 16:48来源:未知

第三节 能量污染防治法 

  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识记:
  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② 工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③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立法;
  ④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矿产管理的法律规定;
  ⑤ 振动、电磁辐射及光照妨害的法律规定。
  领会:
  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②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③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④核设施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综合应用:
  ①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判定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概述
  (1)环境噪声的概念
  也被称为感觉性公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立法概况
  1973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了规定。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噪声控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l989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分及意义
  只有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时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意义在于,对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对环境噪声排放并未超标,但事实上又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主管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维护邻里之间良好的相邻关系。
  2.一般规定
  (1)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声环境标准制度
  我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也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同时,声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的法定标准之一。
  目前我国声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
  (3)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所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例题·多选题】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 )。
  A.工业园区
  B.医疗区
  C.文教科研区
  D.机关办公区
  E.居民生活区
  [答疑编号506484040601]
 
 
【答案】BCDE
【解析】考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概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偶发性噪声排放控制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例题·单选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该机关是( )。
  A.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B.民政部门
  C.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答疑编号50648404060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偶发性噪声排放控制。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工业噪声控制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的申报及防治义务。
  4.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申报及防治义务。
  夜间作业的禁止;例外: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则要提供证明。
  【例题·单选题】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 )。
  A.抢修作业
  B.抢险作业
  C.生产工艺必需的连续作业
  D.住宅装修作业
  [答疑编号506484040603]
 
 
【答案】D
【解析】考查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禁止。
 
  5.交通运输噪声控制
  (1)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在城市市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所使用的消声器和喇叭,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和航行时要求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3)特殊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规定
  (4)道路建设中的噪声控制
  (5)民用航空器的噪声控制
  6.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1)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控制
  (2)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控制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立法概况
  l986年制定《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l987年制定《核材料管理条例》与《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l989年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年9月修改成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0年制定《放射环境管理办法》(2007年被废止)、1993年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003年专门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2009年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2.一般规定
  (1)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放射性环境标准制度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3)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核设施管理
  (1)核设施选址
  (2)进口核设施
  (3)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测义务
  (4)核事故应急工作
  (5)核设施退役管理
  4.核技术利用管理
  (1)生产、销售、使用放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5.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流出物及尾矿管理、铀(钍)矿退役管理。
  6.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1)相关单位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2)放射性污染防治
  (3)放射性废液的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5)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案例4.8
  2010年底,A有色金属研究院擅自和某村党支部书记B签订协议:由B责提供5吨高放射性固体废物永久存放地点并负责运输,A付给B 10万元人民币。随后,B组织3辆卡车将放射性废物拉回,填入本村西南的枯井内。井下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上面也只用3袋水泥和砂浆草草覆盖。后据有关部门测定,散落在现场的废物中放射性物质含量高出当地自然本底数百倍,已造成严重的放射性污染。
  讨论:A和B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其他能量污染防治法
  1.振动控制
  振动是指具有主观性质的、以对心理和感觉上造成影响、局部多发且不发生二次污染的能量污染现象。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律。在振动控制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l0070--88)。该标准主要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其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作出了规定。
  2.电磁辐射控制
  (1)电磁辐射的定义
  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2)管理制度
  l997年,我国制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批以及竣工验收。
  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管理方面,目前主要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的标准;对于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执行《无线电干拢限值》的标准要求。
  1988年卫生部制定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环境电磁辐射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该标准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即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中间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得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光污染防治
  (1)光污染的定义
  也称光照妨害,是指人为原因导致高强度光亮直接或间接照射到环境和受体,
  使原有的光照强度增强或者温度升高、从而干扰他人生活、学习或工作的现象。
  (2)光污染分类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等三类。
  白亮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
  人工白昼主要来源于夜幕降临后的广告灯、霓虹灯等;
  彩光污染则存在于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等条件下。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昼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来源和需要控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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