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节(一)
发布时间:2019-12-11 16:04来源:未知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识记:
①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
②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的法律规定;
③ 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④ 防治农村与农业、船舶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⑤ 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
⑥ 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污染的法律规定;
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
⑧ 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
⑨ 化学物质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领会:
① 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② 防治燃煤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③ 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④ 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⑤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水污染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⑥ 海洋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⑦ 防治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规定;
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⑨ 工业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综合应用: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判定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立法概况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公布施行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5年、2000年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二次修改,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之中。
另外,为解决诸如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2、一般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污染实施分部门监督管理的是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A.法律依据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开始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开始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开始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
B. 主要类别
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上述两类功能区相应地执行一级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除《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比较重要,其对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发挥地方在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的自主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和上海市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C.法律责任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实施三步骤:
首先,确定总量控制区。
总量控制区包括两类: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即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其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最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案例4.1
A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核定了A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并给A公司颁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1年12月,当地环保部门在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已经超过了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遂决定对A进行处罚。A公司认为,其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并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讨论: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要点】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而不是采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截止到目前,我国共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3、防治燃煤污染
为防治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控制煤炭开采。
限制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对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对违反者责令关闭。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第二,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第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对违反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4、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为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尾气排放年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二,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按照规范对船舶与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题·单选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 )。
A.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B.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已经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C.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答疑编号506484040201]
5、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另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识记:
①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
②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的法律规定;
③ 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④ 防治农村与农业、船舶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⑤ 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
⑥ 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船舶污染的法律规定;
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
⑧ 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
⑨ 化学物质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领会:
① 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② 防治燃煤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③ 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④ 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⑤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水污染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⑥ 海洋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⑦ 防治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规定;
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⑨ 工业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综合应用: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判定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立法概况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公布施行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5年、2000年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二次修改,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之中。
另外,为解决诸如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2、一般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污染实施分部门监督管理的是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A.法律依据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开始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开始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开始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
B. 主要类别
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上述两类功能区相应地执行一级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除《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比较重要,其对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发挥地方在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的自主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和上海市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C.法律责任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超标排放的,应当予以限期治理并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实施三步骤:
首先,确定总量控制区。
总量控制区包括两类: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即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其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最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案例4.1
A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核定了A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并给A公司颁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11年12月,当地环保部门在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已经超过了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遂决定对A进行处罚。A公司认为,其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并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讨论: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要点】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而不是采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截止到目前,我国共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3、防治燃煤污染
为防治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控制煤炭开采。
限制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对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对违反者责令关闭。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第二,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第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对违反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4、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为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尾气排放年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二,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按照规范对船舶与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题·单选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的单位是( )。
A.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B.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已经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
C.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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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另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