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节(三)
发布时间:2019-12-11 15:46来源:未知
(三)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形成
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有关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空间协调与平衡”思想,要求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必须考虑将产业分布与空间、人、资源与环境相协调。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授权国务院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2)四类开发区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3)编制层次与规划期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
(4)特点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要求今后的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后,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和指标均要发生改变。
(5)性质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以及行业和地区规划的编制都应当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准。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当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时,应当按照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性质决定该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案例3.5
“十二五”规划将节能减排指标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后,国务院颁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各省市节能减排指标进行了分配。因钢铁、化工等重工业企业过多,2011年A省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
讨论:A省未能完成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指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示: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分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概述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国外的界定:
在西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决策。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性质及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主要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4)形成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l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l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
l989年,《环境保护法》采用准用性规范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此外,在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都毫无例外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重申。
2002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此外,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两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评价);二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1)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一般指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其他开发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所谓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3.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1)基本内容
一般反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之中,主要包括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到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措施等两个方面。
(2)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
各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是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一并评估以及公众参与评估和决策的全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和精髓。然而,在我国,考虑到编制行动方案的成本较高,法律并不要求在拟议行动方案之外再提供可选择的其他方案,因此被评价的方案只有一个。另外,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及其权益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明确。
(二)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内容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除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外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公众等的意见。
若已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报送材料:
报送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的审查程序:
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后:
审查小组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当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七部分。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审批权的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文件。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例题·多选题】依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是( )。(2008-10-27)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B.涉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D.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
[答疑编号506484030601]
【例题·多选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 )。(2010-1-31)
A.调查公众意见
B.咨询专家意见
C.座谈会
D.论证会
E.听证会
[答疑编号506484030602]
审批后果:审批部门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同意的批复。
未报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评价: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定义
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具体要求。
(2)参与阶段及形式
一般情况下,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阶段,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的编制机关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从公众参与方式看,论证会适合专家参与的场合,而听证会则适合于所有的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1)形成
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有关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空间协调与平衡”思想,要求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必须考虑将产业分布与空间、人、资源与环境相协调。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授权国务院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1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2)四类开发区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3)编制层次与规划期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
(4)特点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要求今后的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为单位展开。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后,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和指标均要发生改变。
(5)性质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以及行业和地区规划的编制都应当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准。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的强制力。
当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涉及公众的环境权益时,应当按照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性质决定该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行为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案例3.5
“十二五”规划将节能减排指标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后,国务院颁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各省市节能减排指标进行了分配。因钢铁、化工等重工业企业过多,2011年A省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
讨论:A省未能完成节能减排规划确定的指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示: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角度进行分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概述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国外的界定:
在西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决策。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性质及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主要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4)形成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l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l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
l989年,《环境保护法》采用准用性规范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此外,在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都毫无例外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重申。
2002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此外,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两类:一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评价);二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1)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性规划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一般指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其他开发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所谓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3.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1)基本内容
一般反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之中,主要包括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到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措施等两个方面。
(2)基本程序
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
各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是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一并评估以及公众参与评估和决策的全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和精髓。然而,在我国,考虑到编制行动方案的成本较高,法律并不要求在拟议行动方案之外再提供可选择的其他方案,因此被评价的方案只有一个。另外,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及其权益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明确。
(二)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内容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除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外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公众等的意见。
若已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报送材料:
报送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的审查程序:
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后:
审查小组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当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七部分。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审批权的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文件。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例题·多选题】依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是( )。(2008-10-27)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B.涉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D.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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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调查公众意见
B.咨询专家意见
C.座谈会
D.论证会
E.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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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评价: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定义
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具体要求。
(2)参与阶段及形式
一般情况下,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阶段,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的编制机关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从公众参与方式看,论证会适合专家参与的场合,而听证会则适合于所有的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