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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1

发布时间:2019-12-11 15:20来源:未知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分类
  (1) 以运输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内河、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
  (3)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交通工具的运输合同和两个以上交通工具结合的运输合同,即联运合同,后者又可分为单式联运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特约的情形下,运输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4.运输合同常常涉及第三人。如在货物运输合同场合,其当事人虽限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但常常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虽非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对承运人可以主张一定的权利。
  5.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三)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定期限、方式、路线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达约定地点。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运输合同之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但对于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的票款或运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运费。对于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亦有权拒付。

  二、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概念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依运输方式之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和航空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即成立。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客运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客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旅客的主要义务
  (1)旅客应当按照客票上记载的日期、班次和座位,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旅客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均应持有客票。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所持客票为无效客票时,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送。
  (3)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限量。旅客对行李的托运本质上属于货运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适用有关货运合同的规则。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交通工具及等级标准、日期和班次,向旅客履行运送义务。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
  首先,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其次,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物品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于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毁损、灭失责任,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即是无过错责任。
  (3)承运人的附随义务。①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②救助义务。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这些旅客因承运人不予救助或救助不及时而受有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题】赵某乘坐火车,在上层硬卧上发病掉在地板上,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乘务员以为是乞丐未加理睬。后其他乘客在到站后呼叫救护车予以抢救,赵某到医院后死亡,死亡原因是癫痫发作,并非摔死。赵某之子向铁路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指出: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请问,承运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很明显,承运人没有尽救助义务,负有赔偿责任。即便是乞丐,其获得救助的权利也与其他乘客相同。
  
  【例题】李某乘坐飞机,有两个小包放在头顶的行李箱内。其中一个包丢失,另一个包因飞机穿越云层颠簸掉下砸伤旅客吴某。问题:承运人的责任如何?
  【答案】丢失的包,属于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从已知的条件看,其没有过失不予赔偿。掉下的包,将他人砸伤,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其没有免责事由,应当对吴某进行赔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
  A.一旅客因制止失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疑编号5041871401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BC。
 
 
  (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客运合同成立后,在发运时间到来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于此场合,承运人除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应按旅客的要求变更客运合同的内容或退票,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或解除。如乘客逾期办理变更客票或退票手续,承运人可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客运合同也会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导致变更或解除。在承运人迟延运输场合,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此时发生客运合同的变更。承运人迟延运输场合,旅客也可以选择解除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原价退还旅客支付的票款,且不得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如改变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三、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概述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以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因此,与客运合同不同,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二)货运合同的效力
  货运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货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货运合同当事人及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之主要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1)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期间(或在合理的期间内)和运输路线(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托运人在承运人发运货物之前,可以要求取消运输;在承运人将货物发运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可以要求变更货物的到达站,也可以要求变更收货人。托运人解除和变更货运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托运人解除或变更合同而致承运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托运人应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须注意的是,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不可抗力而致灭失时,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托运人也因此免除支付运费的义务: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由此可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所致灭失之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而运费的风险,则由承运人承担。

  【例题】甲托运人将2万吨优质煤炭交乙铁路承运人运输2000公里。运输至1000公里时,因罕见且没有预报的洪水冲击铁路,使该2万吨煤炭灭失。承运人已经运输了1000公里,能否要求甲方承担1000公里的运费?
  【答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托运人承担货物的损失,承运人承担运费的损失,因此承运人不能要求甲方承担1000公里的运费。
  (2)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3)托运人应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因此,《合同法》第305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4)托运人对运输货物负有妥善包装之义务。
  《合同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依此,托运人的包装义务依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对于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合同中有约定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
  第二,货物运输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包装方式。倘若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依《合同法》第306条第2款的规定,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的,或者不接通用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而交付运输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5)运输物品为危险物品时,托运人应负担之特殊义务。
  2.承运人之主要权利义务
  权利:
  (1)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这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一项权利。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其中,收货人不明主要包括:①无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②虽有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但依现有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及主张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为收货人。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主要是指虽有收货人,但其对货物质量、品种、数量、运至期限等存在异议而拒绝受领货物。
  义务:
  (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和运输路线(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全部、安全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2)承运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3)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即单式联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甲是托运人,乙、丙是区段承运人,乙负责A至B区段的铁路运输,丙负责B至C区段的铁路运输,是由乙与甲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如果货物在A至B的区段毁损、灭失,由乙单独向甲承担责任;如果货物在B至C区段毁损、灭失,由乙、丙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3.收货人之主要权利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凭证领取货物;在货物运达之前,有权请求变更货物到达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及时提取货物。
  (2)及时检验货物。
  (3)特定情形下,收货人负有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联运合同的一种。联运合同既可以是客运合同,也可以是货运合同其特殊之处不在于运输的对象,而在于运输的方式。联运合同分为单式联运和多式联运。由于单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故本书主要对多式联运合同进行阐述。
  (一)多式联运合同及其作用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单式联运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以同一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合同。关于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作了规定。
  (二)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危险特征;(5)货物的外表状况;(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7)交接货物的时间和地点;(8)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转让的声明;(9)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10)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支付运费的货币种类;(11)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12)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3)关于多式联运遵守特定规定的声明;(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与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二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再与各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单独签订各区段的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但不论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何种类型,他都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依此规定,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并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实际参加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迟延或在运送中所造成的货损,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负全责,若货物在某一运输区段发生毁损、灭失,托运人不能直接请求发生货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当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其与各区段承运人的约定,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追偿。不过,此种追偿能否实现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不受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只要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害,不论多式联运单据在谁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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