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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9-12-11 15:01来源:未知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识记: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
  ③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
  领会:
  ①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②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原理;
  ③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产生背景;
  ④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1、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1)需要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进程。
  3、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
  (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2)其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则属于比较具体和直接的法律规范。
  (3)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
  (4)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教材中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四项原则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例题·多选题】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  )。
  A.由政府政策决定
  B.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
  C.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D.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
  E.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性
  [答疑编号506484030101]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政府的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稳定性的。A错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仅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能适用于所有法律部门。D错误。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概述
  1、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是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所依据的原理
  (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
  (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是在充分研究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将那些经济、适用、可行的方法和措施确立为基本制度的。
  本书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分为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五类。

  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一)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1、定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称环境基本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
  2、产生背景
  (1)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充分反映。
  由于涉及环境问题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并非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就可以解决。所以各国开始将以应对环境问题为中心的法律共同集合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以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法或基本法作为“统领”,以弥补国家宪法有关环境保护规范的不足。
  (2)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和统一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3、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位阶及主要特点
  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一般处于最高位阶,它确立了国家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基本准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他现行政策、法律原则统一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政策或原则上来。因此,环境基本法或者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被称为“环境宪法”。
  从法律条文上考察,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篇幅一般较为简短,目的主要在于确立国家综合性环境保护方针策略、调整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以及确立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考察,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较多,义务性、鼓励性和授权性规范也运用得较多,但很少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作出直接规定。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l98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至今已实施了二十多年。
  1、地位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一般按照《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但在《立法法》所确立的现有国家立法体制与框架内,《环境保护法》并非国家基本法,所以在立法实践中也将其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领域的牵头法。
  2、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共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o
  “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环境”的定义、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协调发展原则、发展环保科教事业、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
  告破坏环境的权利、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的职权职责与部门划分、奖励规范等一般性规定。
  “环境监督管理”主要确立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效力、环境监测与环境状况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跨行政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处理原则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主要确立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以及保护自然区域的职责。此外,鉴于我国有关单项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因此该法分别就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中的生态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土地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主要包括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义务、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类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环保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和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措施、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经营有毒有害物品者的守法义务以及防止污染转嫁措施。
  “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违反该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责任、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制度、环境损害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准用性规定。
  “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
  3、重要作用
  (1)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2)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4)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三)《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比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法典之总则部分。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之中,既有通过明文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协调发展原则,又有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条文确立的基本原则,如预防原则。
  2.《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
  (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基本建立,它们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以基本制度为主导,以特别制度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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