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三)
发布时间:2019-12-11 15:00来源:未知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利用行为
1.定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保护行为、行政行为、开发利用行为、排污行为、消费和废弃行为、回收和恢复行为、旅游观光行为以及军事行为等,其中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最为密切的行为是环境利用行为。
2.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
(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
(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3.分类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
(1)本能利用行为
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人类为了基本生存而本能地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
(2)开发利用行为
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根据开发利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将它们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两大类。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排放为特征,后者以索取为特征。
①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
②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如取水、伐木、狩猎、养殖、放牧以及修建水坝等。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受到财产(物权)法律的保护,在更大程度上还应当受到人类本能利用行为和生态规律的制约。
(3)二者的关系及协调
为协调资源利用行为与人类本能利用行为的关系,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相继制定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鉴于人类在过去几个世纪开发自然资源的总量超过了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稳定发展的能力,导致全球生态系统不断退化,各国还创立了自然保护法律制度,对自然区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特殊保护。
尽管任何环境利用行为的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发展和福祉的提高,但本能利用行为主要以满足人类所有群体的基本生存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自然物质与生态效益;开发利用行为则以人类部分群体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纳污容量和自然资源,它总体上也可以促进人类发展。但是,由于地球环境的有限性,致使这两类环境利用行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利益竞争关系。
(二)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1.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
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言,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一般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及其自然性状,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另外,某些人工制造物或人为划定的一定区域,如开发区、工矿企业、机器设备、排污设施和治理设施、移动性交通工具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或废弃物等,由于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它们也可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2.客观现实的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主要表现为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能通过人类的主观感受,如碧海蓝天、青山秀水等表现出来,也可能是通过人类的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享受静稳和舒适的状态等而实际获益。
另外,由于生态系统循环和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自然物还存在着非人类利用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和功能也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它们也应当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物在传统法中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出现了要求将某些自然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的理论主张。
【例题·单选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有( )。
A.物 B.物和行为
C.物、行为、精神财富 D.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
[答疑编号506484020501]
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环境法或者环境保护法的内涵与外延基本一致。
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一般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目的一般都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我们是在法的渊源体系的意义上来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宪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规章、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包括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包括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与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两大类。企业行使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所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一种道义上的环境保护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等。
我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海洋、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建设等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包括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与代表国家对环境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前者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性状。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要素及其性状具体表现为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一)环境利用行为
1.定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保护行为、行政行为、开发利用行为、排污行为、消费和废弃行为、回收和恢复行为、旅游观光行为以及军事行为等,其中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最为密切的行为是环境利用行为。
2.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
(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
(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3.分类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
(1)本能利用行为
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人类为了基本生存而本能地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
(2)开发利用行为
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根据开发利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将它们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两大类。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排放为特征,后者以索取为特征。
①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
②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如取水、伐木、狩猎、养殖、放牧以及修建水坝等。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受到财产(物权)法律的保护,在更大程度上还应当受到人类本能利用行为和生态规律的制约。
(3)二者的关系及协调
为协调资源利用行为与人类本能利用行为的关系,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相继制定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鉴于人类在过去几个世纪开发自然资源的总量超过了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稳定发展的能力,导致全球生态系统不断退化,各国还创立了自然保护法律制度,对自然区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特殊保护。
尽管任何环境利用行为的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发展和福祉的提高,但本能利用行为主要以满足人类所有群体的基本生存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自然物质与生态效益;开发利用行为则以人类部分群体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纳污容量和自然资源,它总体上也可以促进人类发展。但是,由于地球环境的有限性,致使这两类环境利用行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利益竞争关系。
(二)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1.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
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言,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一般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及其自然性状,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另外,某些人工制造物或人为划定的一定区域,如开发区、工矿企业、机器设备、排污设施和治理设施、移动性交通工具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或废弃物等,由于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它们也可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2.客观现实的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主要表现为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能通过人类的主观感受,如碧海蓝天、青山秀水等表现出来,也可能是通过人类的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享受静稳和舒适的状态等而实际获益。
另外,由于生态系统循环和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自然物还存在着非人类利用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和功能也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它们也应当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物在传统法中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出现了要求将某些自然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的理论主张。
【例题·单选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有( )。
A.物 B.物和行为
C.物、行为、精神财富 D.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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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环境法或者环境保护法的内涵与外延基本一致。
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一般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目的一般都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我们是在法的渊源体系的意义上来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宪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规章、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包括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包括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与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两大类。企业行使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所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一种道义上的环境保护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等。
我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海洋、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建设等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包括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与代表国家对环境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前者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性状。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要素及其性状具体表现为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